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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之六:医疗美容材料以次充好,商家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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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杨某至A美容门诊部接受假体隆胸手术,A美容门诊部与杨某约定,对杨某实施假体隆胸手术时使用“傲诺拉星熠”假体品牌,杨某为此支付医疗费及假体材料费等费用共计23000余元。后经法院查明,A美容门诊部提供的病历显示其使用品牌为“曼妥”,并非双方约定的“傲诺拉星熠”品牌,而“曼托”品牌进价仅仅9500元,“傲诺拉星熠”进价19800元,两者相差1万余元。因A美容门诊部为杨某手术使用的假体材料违反约定,隐瞒事实,以次充好,A美容门诊部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支持了杨某要求A美容门诊部“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爱美女士纷纷走进医疗美容机构尝试改变自己的容颜和形体,隆胸隆鼻、注射美白针、瘦脸针等医疗美容活动纷纷亮相,但在暴利的驱使下,许多不法分子瞄准了“商机”,利用医疗美容专业性强,消费者与医疗美容机构信息不对称地位优势,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肆意使用假医生、假药、假材料,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保护消费者颜值安全,应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

医疗美容服务有别于常规意义上的基于疾病治疗为目的的诊疗行为。医疗美容行为系改善自身容貌所进行的满足审美需求的生活消费,该种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调整。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均构成欺诈。司法实践中,对医疗美容机构的“欺诈行为”应当以医疗美容机构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所采用的宣传方法、手段、后果等综合加以判断。本案中,A美容门诊部为了谋取高额利润,给杨某使用了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假体材料,隐瞒事实,以次充好,存在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应支持杨某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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