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杨某至A美容门诊部接受假体隆胸手术,A美容门诊部与杨某约定,对杨某实施假体隆胸手术时使用“傲诺拉星熠”假体品牌,杨某为此支付医疗费及假体材料费等费用共计23000余元。后经法院查明,A美容门诊部提供的病历显示其使用品牌为“曼妥”,并非双方约定的“傲诺拉星熠”品牌,而“曼托”品牌进价仅仅9500元,“傲诺拉星熠”进价19800元,两者相差1万余元。因A美容门诊部为杨某手术使用的假体材料违反约定,隐瞒事实,以次充好,A美容门诊部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支持了杨某要求A美容门诊部“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