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患者董某经北京某医院医生介绍去某某大学附属医院进行肝移植手术,手术后不久气喘、血压下降、昏迷、休克等症状,入住ICU后治疗持续加重后死亡。后起诉到海淀区法院,后经鉴定后认定,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且过错客观上减少了患者董某的存活时间。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6054.06元;住院伙食费人民币240元;丧葬费人民币4251.6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105718元;护理费人民币233.3元;交通费人民币500元;住宿费310.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7307.46元;另外一次性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