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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心病支架植入后脑出血死亡医方过错赔偿33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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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沈某某,73岁,2014515日,因胸闷、胸疼到甲医院就诊,门诊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建议住院做搭桥手术治疗,患者于当日入住甲医院心外科。住院期间院方为患者进行检查治疗,521日,院方建议将患者先转入心内科行颈动脉支架植入术,之后再行搭桥手术。522日下午,根据院方建议患者转入心内科,523日上午,院方为患者行颈动脉支架植入术,于右颈内动脉、左颈内动脉、左椎动脉、左锁骨下动脉各置入支架一枚,术后患者即发生左侧头痛并加重、右侧肢体活动不灵活等症状,转至CT室过程中出现呕吐并伴有血性液体,神志不清,CT检查提示左侧大面积脑出血。院方告知患者家属患者脑出血、病情危重,家属要求院方全力抢救,并同意了院方的建议,由甲医院医务科协助联系乙医院,于当日中午转至乙医院神经外科ICU继续抢救。

2014523日,乙医院对患者的初步诊断为:脑出血、颈动脉狭窄(双侧支架成形术后)、椎动脉狭窄(左侧支架成形术后)、锁骨下动脉狭窄(左侧支架成形术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脑疝、肝功能异常。入院后,院方行颅内血肿穿刺引流术,予升压治疗等,期间患者一直处于深度昏迷,并出现器官衰竭。528日晚21时,患者最终因抢救无效不幸死亡,死亡原因:脑出血。

患者死亡后,其家属委托我们起诉甲医院,后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后法院委托某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在听证环节我们发表了相应的专业陈述,鉴定所同意我们的观点,认为:被告甲医院在对患者沈某某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适应症选择不当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和延误了脑出血的发现和抢救的最佳时间等医疗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法院考虑到患者的死亡与甲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由此而给患者家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被告应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根据过错及损害程度,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金额为五万元。

据此,20181031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甲医院赔偿患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3249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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