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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赔偿65万元 户律师代理天津一医疗纠纷案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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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桂俊红  来源:本网站  阅读:

    患者刘某,因胆囊结石就诊于天津市某某中心医院,手术后出现昏迷,后不治身亡。

    患者的父母找到我们,并办理了代理关系,我们经过反复阅读病历,分析病情,认为:

1、院方未尽全面告知义务,侵害了患者最基本的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刘某在天津市某某中心医院诊疗过程中医方并未尽全面告知义务,对于临床上出现的阻塞性黄疸,胆总管结石伴胆管炎?胆管狭窄?;胆总管空肠吻合术后,随之给予手术等治疗,在诊疗期间,对发生的中枢性脑桥髓鞘破坏(溶解症)和胃十二指肠动脉破裂出血之疾病,应当及时将病情与预后告知患者,同时应形成共同签字的告知笔录,该告知笔录为客观病历的范畴,医院没有进行这方面的告知,侵犯了患者的病情知情权,属于未尽全面告知义务。

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院方应该告知患者或家属病情以及预后,且有书面同意的文书记载,该告知笔录属于客观病历的一部分,医院方未尽这方面的义务。

2、院方没有充分做好手术前的准备治疗工作,没有在应该争取在胆道感染控制后才可以择期手术治疗。正是这一严重的医疗过错才导致患者术后出现感染性休克的严重后果,继而导致患者死亡。

根据第七版人民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医学院教材《外科学》,此教材为司法鉴定时可以参考、可以依据的权威资料。既然术前对患者高度怀疑为胆总管结石伴胆管炎,虽仍应安装胆总管结石的治疗原则进行手术前准备:(参照该教材第546页最后两段)手术前的准备治疗措施包括:①应用抗生素,应根据敏感细菌选择用药,经验治疗可选用胆汁浓度高的、主要针对革兰隐形细菌的抗生素;②解痉;③利胆,包括一些中药和中成药;④纠正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⑤加强营养支持及补充维生素,禁食病人应使用肠外营养;⑥护肝及纠正凝血功能异常的治疗。争取在胆道感染控制后才行择期手术治疗。

医方对患者刘某没有做好术前有效的抗感染治疗,没有控制好胆道感染而匆忙进行手术,导致术后出现感染性休克的严重后果。

 

2、院方未达到相应医院级别所具有的诊疗水平,对患者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早期诊断、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原则,对于病情诊断不是要做持续疑问诊断,不能一直存疑诊断,作为三级医院,对于胆总管结石,胆管狭窄此类常见病都不能明确诊断,违反了其三级医院应有的诊疗常规,何况现在的检查手段已经极其先进,存疑诊断持续存在无疑是个笑话。第一次出院诊断中仍有多项存疑诊断,说明医方治疗是摸索着进行,无疑把患者当成小白鼠而进行尝试。

截止到患者现在频临死亡尚不能明确病因诊断,院方违反基本的诊疗常规,因此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明显。

 

3、医院的诊疗过程中抗感染休克治疗方法存在多项明显的过错。

被告医院抗感染性休克不力,治疗方法存在原则错误。感染性休克的治疗应是综合性的,应积极治疗原发疾病,同时针对休克的病理生理给予补充血容量,纠正酸中毒,调整血管舒缩功能,消除红细胞凝集,防止微循环淤滞以及维护重要脏器的功能等。

4、医院临床诊疗存在明显的过错。

 

医方在入院初步诊断有阻塞性黄疸,对其形成的原因只考虑为胆总管结石伴胆管炎?胆管狭窄?但没有明确诊断,应当在实施胆囊切除前,认真分析找出梗塞性黄疸形成的原因,以便规范性治疗,但医方没有履行这方面的职责。

在初次入院诊断为中枢性脑桥髓鞘破坏(溶解症)。并给予一定的治疗,但于2011年5月23日再次入院初步诊断为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综合征?对其没有明确诊断。

在有胃十二指肠动脉破裂出血的事实存在,但在出院时却没有做出诊断。

在抗感染治疗时,虽然使用了一定的抗菌素治疗,但治疗效果欠佳且病情逐渐加重,以致感染性休克的发生。同时难以排除因感染控制不到位,导致一些疾病【如中枢性脑桥髓鞘破坏(溶解症)】的发生。

以上均属于临床诊疗欠妥。

5、被鉴定人刘某在治疗过程中,由于医方手术过程中,操作粗暴,对胰腺造成过度损伤,导致胰漏。从而导致持续性的感染。也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因素。

医方在进行开腹手术时,当手术伤及胰腺,没有告知家属手术时的情况并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胰漏的发生与当时手术损伤胰腺没有正确处理有关发生胰漏治疗包括充分的引流、营养支持、抑制胰腺分泌、控制感染等。胰漏容易导致不好控制的感染。也可能侵蚀血管导致大出血。2011年4月24日的胃十二指肠出血即为胰腺漏所致。而且在应用抗胰腺的药物时导致患者胃肠潴留,功能变差。

 

6、、被鉴定人刘某在治疗过程中,医院的医疗过错同患者昏迷乃至现在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完全的因果关系。

 

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对发生的中枢性脱髓鞘破坏(溶解症)和胃十二指肠动脉破裂出血没有及时告知患方;在实施胆囊切除前没有明确梗阻性黄疸形成的原因;初次入院诊断为脑桥脱髓鞘破坏(溶解症)。并给予一定的治疗,但再次入院初步诊断为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综合征?对其没有明确诊断;在出院时对胃十二指肠动脉破裂出血没有做出诊断;抗感染不到位;手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过程粗暴过度伤及胰腺导致胰漏;正是未尽全面告知义务、临床诊疗欠妥之过错。医疗过错项目同现在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完全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患者刘某仅仅是上腹不适而就诊,入院前还能正常上班,各项生命体征平稳。却由于医方的过错导致患者历尽一年多的痛苦挣扎,仍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

    经过法官的主持下多次和医方进行沟通,最好以医方赔偿65万调解结案,从最初的医方不承认有任何过错,不愿意一分赔偿到65万的赔偿,户律师做了大量的协调、沟通工作,最后历经一年得以圆满结案,患者方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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