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法院医美典型案例三
基本案情:赵某经熟人介绍到某美容机构进行美容诊疗,赵某称在美容机构进行了“腹部脂肪吸脂及面部充填、颧弓缩窄手术”后,感到双侧额头活动不对称,眉毛不对称。后赵某到其他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颧弓缩窄术后、左侧面神经损伤”,据此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8150元。鉴定机构出具的结果表明,赵某左侧面神经损伤系颧弓缩窄术所致。美容机构辩称,赵某只在自己机构进行了“腹部脂肪吸脂及面部充填”,未进行“颧弓缩窄手术”,还称因熟人介绍未对赵某手术前及手术后
的形态进行拍照留存。
裁判结果: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美容机构对赵某是否进行了“颧弓缩窄手术”,且该手术是否造成赵某面部神经损伤。医疗美容手术中,就医者术前、术后照片对于美容机构美容诊疗行为的实施及其效果的确认具有较强证明力,属美容机构应当留存的材料。该美容机构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亦载明:“美容手术前后必须照相,作为医院病历资料保管。”此系被告机构对就医者手术病历资料所作的要求,亦是对就医者所做的说明及承诺,而被告机构未能提供赵某美容手术前后的照片,有悖上述承诺。被告机构相较赵某更应掌握该医疗美容证据,具有举证优势,因其无法提供照片,导致不能据以判断为赵某实施的手术状况、术前状态及术后效果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而结合赵某提交的自拍照片、与机构负责人交谈的视频、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法院认为被告机构为赵某实施了颧弓缩窄术的事实存在高度盖然性。最终,法院判决该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典型意义:在医疗美容纠纷中,就医者术前、术后的照片可作为手术是否成功、预期效果是否达到的对比证明,具有较强证明力。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就诊者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就诊者保管。实践中,门(急)诊病历以外的手术记录、病程记录、术前术后照片等记载反映诊疗过程的资料均由医疗美容机构保管,因而医疗美容医疗机构更具举证优势。本案警示医疗美容机构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美容相关诊疗指南或技术操作规程,规范医疗美容病历资料的书写与保管,否则将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也提示消费者,应及时索取并妥善保存病历资料,必要时可要求医美机构封存病历资料,以便日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