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法院医美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1年6月28日,王某通过微信与某美容公司预约医疗美容项目,某美容公司称帮其预约刘医生,王某表示同意。2021年7月1日王某在进行红蓝光项目时,发现面诊人员并非刘医生,而是没有医师资质的晋某。王某向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投诉,卫健委随后作出具行政处罚,认定某美容公司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王某后诉至法院,要求某美容公司退还诊疗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本案中,王某在预约时某美容公司明确了为其进行诊疗的医生为刘医生,王某到该公司进行诊疗时应由刘医生为其进行治疗。加之在大众点评的交易快照中记载的内容可知,王某所做的红蓝光项目应由医生提供面诊,结合红蓝光项目的操作过程和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处罚事由可知,红蓝光项目的操作需要由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而在王某就诊的过程中,刘医生未为王某提供面诊及操作具体项目,故法院认定某美容公司行为构成欺诈,判决退还诊疗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典型意义: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二是行为人具有欺诈的故意;三是消费者陷入了错误认识;四是消费者基于该错误认识而订立和履行合同。就医疗美容消费纠纷案件来说,是否构成欺诈主要看三点:一是该医疗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即机构是否取
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应的诊疗科目、诊疗项目,人员是否具备从业项目的资格要求。二是医疗美容机构的广告宣传、医美合同、病历记录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会影响到医美消费者的判断和决定。三是医疗产品是否合法正当使用,是否超出产品的适用范围。医疗美容机构若符合以上任意一项或几项,足以影响医美消费者的判断,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同意实施相关手术,则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欺诈行为,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作为营利性的专业医美机构,在网上平台为消费者预约有资质的医生,但实际上却隐瞒并安排无医师资质的人员进行面谈和操作,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同意权,给消费者带来较大的诊疗风险。本案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有利于加强对医疗美容服务中消费者知情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的保护,亦可对不诚信医疗美容机构起到惩罚及警示作用,防止医疗美容行业“劣币驱除良币”,促进行业自身净化和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