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潘某在某医疗美容公司进行“肋骨膨体综合隆鼻”手术,但主刀医生未使用约定膨体而是使用硅胶假体为其隆鼻。后潘某对术后效果不满意,与医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医美公司给予免费修复一次,潘某不得再索要赔偿和提出修复后的任何要求。在修复手术后,潘某于2021年因假体偏歪多次就医,最终进行“鼻植入物取出术”。潘某认为医美公司在隆鼻过程中存在过错,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回手术费用并赔偿各项损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手术材料的情况下,医美公司主刀医生未按约定使用膨体材料,存在明显过错行为。《协议书》约定医美公司对其给潘某造成的医疗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剥夺了法律赋予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济方式,属于无效条款。根据查明事实,可以判断潘某的鼻背歪斜与医美公司实施的隆鼻手术存在高度盖然性,该公司应对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判决医美公司向潘某赔偿各项损失2.16万余元。
本案为典型的因医疗美容诊疗行为不规范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医疗美容行为具有人身损害风险,案涉医美公司在与就医者签订的协议中约定,公司对手术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判令医美公司对其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有力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医疗美容市场诚信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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