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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宋某敏非法行医案——无证从事医疗美容行为致人轻度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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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类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3 宋某敏非法行医案——无证从事医疗美容行为致人轻度残疾

(一)简要案情

被告人宋某敏,女,蒙古族,1987年5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

被告人宋某敏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医疗机构执业资格。2018年10月,宋某敏伙同他人在租赁的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发艺店开展医疗美容业务。2019年4月11日,被害人刘某明在该店接受激光祛斑治疗。宋某敏因操作不慎,造成刘某明左眼被激光击伤,致刘某明左眼视网膜出血、视网膜裂孔、玻璃体积血后遗视力下降(盲目4级),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为八级。

(二)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敏在未取得医生执业等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造成被害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宋某敏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据此,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宋某敏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宋某敏上诉后,二审期间取得被害人谅解,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宋某敏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医疗美容(以下简称医美)的需求日益旺盛。一些人员、机构为追求高额利润,在不具备适格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开展整形、吸脂瘦身等医美服务,频频造成医美事故,不仅损害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敏无行医资质,非法从事医美行为,致人轻度残疾,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的处理,一方面给美容机构、相关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无证行医或者“超范围”从事医美行为,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爱美人士选择医美服务应审慎辨别执业人员和场所是否具有适格资质,避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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