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在某美容机构进行重睑术及内眦开大手术,后发现微博上有网络用户发表了含对自己有侮辱性言论的内容,并附有自己术前术后照片,遂对该网络内容申请了公证证据保全。小花认为该美容机构泄露其个人信息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经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在前期协商过程中,该美容机构并未否认对小花个人隐私的泄露,并就赔礼道歉、撤掉档案、退回手术费等进行协商。通过对比网络发布的照片和病例档案资料中的照片,可辨认出系同一张照片。
该美容机构并未向法庭提交其病例管理制度及严格遵循该管理制度的证据;在小花与该美容机构的沟通过程中,美容机构并未否认泄露小花个人隐私的行为,双方就赔礼道歉、撤掉档案、退回手术费等进行了协商;通过对比网络发布的照片及美容机构提交的病例档案资料中的照片,可辨认出系同一张照片。故应认定该美容机构未妥善保管小花病例资料,导致照片泄露,造成对小花的损害事实,存在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上的因果联系。综上所述,该美容机构构成侵害隐私权,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遂判决:1.该美容机构以书面方式向小花公开赔礼道歉,书面道歉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2.赔偿小花精神损害赔偿金4千余元。
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消费者隐私。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因为消费者的病例资料(含术前术后照片)为美容机构所掌握,其有妥善保管、防止泄露的义务,如果照片泄露到网络等地,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会初步认定美容机构并未妥善保管消费者的病例资料,导致照片泄露,美容机构如果没有向法庭提交其病例管理制度及严格遵循该管理制度等的证据,会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而这方面证据收集难度比较高。因此医疗机构在日常的管理方面,应当注重病例资料的妥善保管,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以引起相关工作人员足够的重视,这既是对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也为避免不必要的投诉甚至引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