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因“乳房形态不佳”到某美容医院就诊,后全麻进行“假体隆乳术”。术后,因右侧假体较左侧低产生纠纷。在长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小美与美容医院达成协议:1.美容医院请专家为小美进行修复手术,免除修复手术费、修复假体材料费、麻醉费用等,择期进行手术;2.该修复手术为小美解决两边乳房高低不对称等问题。小美再次入住该美容医院进行修复术,术后双侧乳房下皱襞疤痕向上轻微牵扯、凹陷,影响双乳外观,她认为丰胸手术失败给其造成损害,主张赔偿。经鉴定中心鉴定:1.该美容医院在小美的诊疗过程中,切口瘢痕处理不彻底,与目前双乳下皱襞疤痕向上轻微牵扯、凹陷,影响双乳形状之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2.小美不构成伤残等。
该美容医院在小美诊疗过程中,切口瘢痕处理不彻底,与目前双乳下皱襞疤痕向上轻微牵扯、凹陷,影响双乳形状之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对本次医疗损害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确定其责任比例为90%。小美支付了医疗费用,却未得到对价服务并受损,该美容医院应当返还赔偿。小美因本案精神严重受损,酌情支持3万余元。遂判决:该美容医院支付小美各项赔偿款10万余元。
消费者因美容机构的过错造成损害,即便未构成伤残也应当合理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消费出于求美目的而签订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仅未满足其需求,而且扩大或直接造成其外在缺陷,甚至不能恢复以往的基本形象。在此情况下,相较于一般的人身损害案件受害人,消费者遭受的精神损害更为严重,法院酌情支持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