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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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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医疗美容领域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王某、朱某等人诈骗案

【关键词】

诈骗 整形贷 能动履职 追赃挽损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朱某、王某、夏某、彭某共同投资成立A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朱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A公司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宣称该公司招募互勉整形案例模特,整形手术费用由医院全额补贴。消费者到A公司后,公司医疗美容顾问、组长、市场总监等人谎称消费者只需完成每月推荐三至五名女性微信好友作为公司客户(不要求消费)及发送数张整形手术后照片的简单任务,就可以免费整形;为了防止消费者整形后不配合完成上述任务,消费者需要自费支付或以个人名义贷款,将全部整形费用先行支付至A公司,后由A公司分期返还全部整形费用,消费者仅需承担贷款利息费用。A公司诱骗消费者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整形费用消费多款整形项目,并在A公司指定的多个金融服务公司进行个人消费贷款。在向消费者分期返还少部分整形费用后,A公司再以医疗美容顾问离开公司或任务升级、消费者推荐的客户必须在公司实际消费为由,拒绝继续向消费者返款。由此,A公司相关涉案人员形成了套路化的行为模式,大肆实施“整形贷”诈骗活动。

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带领李某、贺某、张某、余某等人离开A公司,成立B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继续开展与A公司模式基本一致的诈骗活动。

经审计,A公司共计招揽分期客户197名,成单金额共计531万余元,未返款金额共计421万余元。B公司共计招揽分期客户237名,成单金额共计792万余元,未返款金额共计675万余元。

2021年10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王某、朱某等8人提起公诉。2022年8月31日,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至一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介入侦查,准确认定“整形贷”的诈骗本质。侦查初期,对涉案人员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争议较大。检察机关建议围绕涉案人员犯意产生时公司经营状况、犯罪动机、选取作案对象的群体特征、从被害人处获取资金的手段以及对所得款项的处置方式等重点取证。经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查实了犯罪行为的三个阶段:打着免费幌子吸引顾客,实现引流目的;到店“洗脑”,使顾客进一步误以为手术免费,向平台申请贷款并交付公司;单方增加任务完成难度肆意认定顾客违约,以达到不返款的真实目的。三个阶段层层递进、步步升级,其诈骗手段、特征、主观目的显露无遗,最终确定朱某等人系采用互联网宣传免费整形叠加引入小贷平台模式恶意侵占他人财产,是借医疗美容之名实施的新型复合式诈骗行为。

检察机关通过精细化审查在案证据,成功追捕幕后组织、策划人员。在审查逮捕王某、夏某、彭某等人时,王某等三人供述朱某是最大投资人,而朱某辩解其仅出钱投资,对公司经营既不清楚,也未参与。检察机关通过审查电子数据、书证、资金流向等,从恢复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查到,王某、夏某、彭某向朱某汇报经营模式、增加业绩量、遇到纠纷如何解决,股东分工情况等重要证据;并找到朱某签字的股东合作协议书,明确支付销售团队高达35%的佣金,对早已入不敷出的A公司而言,根本没有履约能力;同时审计人员也证实朱某早已收回投资并参与分红,导致案发时公司账户仅剩千元。上述证据足以证实朱某系组织、策划幕后人员。

审查起诉阶段。能动履职,确保不遗漏被害人。为准确查明被害人,维护其合法权利,检察机关一方面联合公安机关依据合同上的信息、资金流向查找被害人;另一方面,反复查阅案卷材料,核对账务审计报告、合同,并补充收集贷款记录、返款记录、通话记录、乘车记录等,将无报案材料的130余人确定为被害人。最终,被害人数量从最初认定的20余名增加到400余名,涉案金额从几十万增加到上千万元。

法庭审理阶段。能追尽追,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即建议公安机关将资金流向追踪作为侦查工作的重点之一,及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另一方面,将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主动加强与被告人及其家属、辩护人的沟通,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最终,在法院判决前,被告人王某等4人共计退赔56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一)明确取证的重点和方法,准确定性。在办理“民刑交织”、社会关注度高的疑难复杂案件时,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行诉前主导责任,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明确取证、补证重点,及时完善证据体系,以达到准确指控犯罪的目的和要求。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引导侦查取证,证实朱某等人主观上并非想向“客户”全额返款,而是在骗得“客户”支付的整形费用后采取对“客户”肆意认定违约、故意设置违约陷阱等方式拒不返款,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客户”钱财的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犯罪的行为模式,即“实施欺骗行为—使有处分权的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导致经济损失”,均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依法从严惩处医疗美容领域犯罪活动,维护崇法守信的市场法治环境。目前“颜值经济”已成为消费新热点,医疗美容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严守行业底线、法律红线,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从而赢得消费者认可,获取正当的经济利益。本案被告人朱某等人策划、组织实施“免费整形”诈骗活动,被骗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朱某等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加大被告人违法犯罪成本,有力震慑医疗美容行业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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