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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腋窝淋巴结活检 北京某某医院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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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2日,我们代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某著名三甲医院赔偿辛某某等各项损失15万元。

患者辛ZL于2012年8月入住北京某某医院,后患者死亡。诉讼后法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在听证环节律师发表了专业的代理陈诉意见后鉴定中心作出认定:患者入院行VSTS右侧脓胸清创引流术过程中未进行病理活检以明确胸壁结节的病理性质以及再次住院SPECT检查提示纵膈及腋窝淋巴结代谢、腋窝淋巴结穿刺活检提示不除外转移癌,医院没有及时行腋窝淋巴结切除鉴别诊断,存在过错,该过错可能与患者生存期减少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此被告某某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以上事实,法院确定被告医疗过错责任比例为20%,被告医院应当根据该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

据此西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二万三千八百六十九元五角六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千元、营养费二千元、护理费四千八百元、交通费六百元、死亡赔偿金八万零九百零四元、丧葬费七千七百五十五元六角、精神抚慰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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