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2014年2月27日因“确诊回盲部粘液腺癌腹盆腔转移8月余,腹胀1周,间隔发热4天”入住某某肿瘤医院,3月2日腹腔穿刺引流出浑浊黄色腹水,粪便臭味,考虑肠瘘可能性大,行“剖腹探查,结肠蕈伞造瘘管植入术,腹腔清创引流术”,6月10日出现意识障碍、血压降低、下颌式呼吸,医院告知预后不好的情况下,患者家属办理出院,6月13日患者死亡。
患者家属起诉到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后,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北京通达守诚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所出具鉴定结论认为:某某肿瘤医院在对患者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早期存在“肠穿孔”诊断遗漏的过失,其诊疗行为加重了患者腹腔感染的发生几率及程度,与患者急性腹膜炎的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海淀法院判决医方赔偿患者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五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