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苏某某于2012年9月5日,因右膝摔伤到北京市石景山区某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膝摔伤,行患肢制动治疗。同年9月12日,到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医院就诊,诊断为右膝关节扭伤,继续行患肢制动治疗,2012年9月18日第二次到第一家医院就诊,医方诊断为右膝损伤,嘱其休息;同年10月2日又再次就诊第一家医院并行核磁检查。2012年10 月8日因“右膝外伤一月余,间断憋喘8天加重一日”到北京大学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肺栓塞、高血压病2级、右膝关节损伤、右膝交叉韧带损伤,后于2012年10月9日死亡。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团队接受代理后,详细分析了病历,听取了患者家属的陈诉,并全面的分析了两家医院的过错,在法院委托鉴定中心鉴定时,详细地陈诉了我方的观点和意见,最终鉴定中心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定:石景山区某医院以及门头沟区某医院在对患者苏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有一定的过失,该过失同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虽医嘱患者制动、休息、勿负重行走,并未采取石膏或支具的绝对制动。故两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患者的死亡中承担次要责任。石景山区某医院就诊两次,承担较多责任。
一审法院在参考该鉴定结论后,于近期一审判决两家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各项费用六十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