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传朝律师团队代理的李某某等四人诉某某总医院一案,朝阳法院于2016年3月3日做出一审判决:某某总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等四人医疗费999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护理费11250元、鉴定费及停尸费5300元、丧葬费19389元、死亡赔偿金161808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以上赔偿标准法院认定因患者屈某某是农村户口,因此按照北京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以上各项赔偿项目合计三十四万八千三百五十二元。
法院采纳我们关键的代理意见,认定:患者屈某某虽然自身术前心、肺、肾脏器组织均有功能不全状况,但被告在手术操作,手术时间后术后拔管、脱机与患者肺功能评估等方面均存在不足,采信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被告某某总医院对患者屈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患者屈某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法院酌定为50%。因此判决被告赔偿四原告各项损失为人民币三十四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