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代理的王某某诉北京某三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结案。2016年11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某著名三甲医院赔偿患者王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近120万元,后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后续住院伙食补助费四项费用暂不处理,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该项判决数额为近年来北京地区医疗损害案件赔偿额之首,创历史记录。
患者王某某于2013年6月13日双大隐静脉曲张手术就诊于北京某某医院,并于同年6月17日行大隐静脉曲张手术,术后王出现昏迷,后虽治疗后清醒,但仍遗留有严重功能障碍,王至今仍瘫痪,需要专人护理照顾。
2015年9月22日起诉到朝阳法院,后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所鉴定意见为:北京某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有次要至同等因果关系;被鉴定人符合一级伤残;被鉴定人存在完全护理依赖,建议误工期、营养期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后续治疗项目及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
我们在庭审环节力争更清晰地阐述医院的过错,据理力争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已经产生的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近120万元整,对于后续的残疾器具、康复费、后续治疗费、后续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待发生后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