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儿徐某某于2014年12月出生,出生后不久,胆红素测量数值偏高,某某医院给予口服茵栀黄、妈咪爱。复查时建议转院。十天左右,患者以“新生高胆红素血症”收入院,并进行换血治疗,过程顺利。换血后3小时,患儿出现呼吸暂停,心率下降等情况,相继出现血压降低等,后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胆红素脑病;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葡萄糖-6-磷酸酶缺乏;新生儿脑出血;新生儿肾功能衰竭;新生儿心律失常;代谢性酸中毒;新生儿高钠血症;新生儿低钠血症;新生儿高钾血症;新生儿低钙血症等。
我们代理后,起诉到朝阳法院,法院委托鉴定所对该案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所认定:某某医院在患儿出生第一天后出现黄疸,应考虑为病理学黄疸,给予相应常规检查,分析其原因及进行鉴别诊断,患儿在出生后第五天复诊时,胆红素值上升至13.7/14.1/dl,应继续动态观察黄疸,让患儿三、四天后复诊时间过长,使患儿未能及时接受预防和治疗新生儿黄疸的有效干预措施,与患儿病情迅速加重存在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予以赔偿,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十八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