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患者Z某某因“右腿不自主震颤发展至四肢不自主震颤、僵硬11年”至TD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1、帕金 森氏病;2、高血压二期、高危组。入院第三天,医院为患者行双侧STN-DBS术。术后第二日,Z某某出现昏迷,急诊行头颅CT检查显示患者左额异常密度影:血肿;脑干左侧小片状高密度影:出血灶;双侧额叶密度减低;脑室内积血;大脑镰下疝;帕金森术后改变;鼻窦炎。当日,TD医院为Z某某行“左额颞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术后,患者持续昏迷,2013年11 月8日,Z某某死亡。
一审法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认定:医方对于患者术后迟发型颅内出血,观察不够仔细,对脑疝发现过晚,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依法存在过失。与死亡之间有次要因果关系。
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TD医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二十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