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曾某某,2011年因“面肌痉挛”慕名到某某大学某某医院就医,被告于2011年6月对原告进行全麻下实施左枕下颅内神经微血管减压术,术中出现小脑内血肿,医方实施“小脑血肿清除术+后颅凹减压术”,术后出现感染,被告给予相应治疗后处于,后在他院实施手术治疗,诊断为“操作后手术感染”,在局麻下行“面肌痉挛术后切口不愈合清创缝合术”。
后起诉到法院后,委托北京通达守城司法鉴定所就被告对原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进行鉴定。鉴定所认定: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行“左枕下颅内神经微血管减压术”中发生了小脑出血,医方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目前患者行走不稳、左侧肢体肌力下降,与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承担次要责任;被鉴定人符合八级伤残;被鉴定人曾某某目前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一审法院认定,医院认定被告存在过错,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于2015年11月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病历复印费及体检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十二万元。原告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