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患者李某某入住某医院就诊,后因肝癌死亡,一审法院委托明正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对患者李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医疗过错与未能延缓李某某病情进展、缩短生存期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过错导致生存期缩短,造成患者方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由法院依法确定为精神抚慰金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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