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5日,患者苏某某因“间断肛门部出血、纳差、消瘦三月”到被告北京某著名医院就诊,收住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双肺弥漫性病变待查、重症社区获得性肺炎、Ⅰ型呼吸衰竭、肛周感染,后在医院治疗过程中患者谢福新死亡,死亡时间为2011年5月22日。患方多次和医院沟通,医方坚持没有任何过错,态度强硬。患者的妻子一度情绪激动。经多次接洽,仍没有任何进展。
后患者的妻子找到户律师,进行了咨询。并很快签订了代理协议。我们接受此案的代理后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经高院摇号,随机选择到北京市华大方瑞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中心举办的听证会中,户律师指出:
北京某某医院在明确肺结核诊断的情况下,实施抗结核治疗方案不力。且抗感染治疗欠得当,致患者最后感染性休克死亡(由北京某某医院出具的编号为0048835的谢福新死亡证明书中明确记载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为感染性休克)。且患者在持续感染、抗感染,抗痨治疗不力,营养不良,极度衰竭、体力不能耐受的情况下贸然实施肛周脓肿清创术,更加重了患者的负担,进一步导致患者的死亡。正是由于医方一系列、严重的医疗过错,才最后导致患者的死亡。医疗过错同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完全的因果关系。
医方在给苏某某上呼吸机时没有通知家属,并且没有详细告知患者家属带上呼吸机后会出现无法和家属有效沟通及交流的状况,没有在说明情况的基础上征得患者家属的同意,没有签署由患者家属签字的告知笔录。剥夺了患者方的知情权以及选择权。去重症监护室依然没有告知家属不能陪护,不能照顾,不能交流的客观情况。医院存在没有明显的没有尽到告知义务的医疗过错。
并且对以上的观点进行详细的阐述,并提供过了相关的医疗专业文献进行支持及印证。最后鉴定中心部分采纳了户律师的观点,认定医方存在多项医疗过错,且过错同死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后法院依据华大方瑞的鉴定书,判决被告北京某某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15万余元。双方均未上诉。本案也已经赔偿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