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喂养护理夺走新生儿的全部大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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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新生儿33+6周顺产早产,体重2350克,健康,属低体重早产出生2小时送医院暖箱保温院。住院后采用配方奶快速过量喂养,从入院到发现婴儿腹部膨隆的33小时,共喂养配方奶180ml/13次(科学喂养每天10ml/kg/day即:10ml*2.35*33小时/24小时=32.3ml超过正常喂养5.57倍),出现症状后未采用积极补救措施(如禁食、评估、连续X线检查等),反复吸奶、喂奶、通过鼻饲牛奶总配方奶量达430ml(超正常喂养8.6倍),入院51小时后,婴儿体温升高,大便血便,X线小肠胀气,外科会诊为坏死性小肠结肠炎。采用药物保守治疗、禁食、采用抗生素未见好转,入院119小时后,早产儿腹胀坚硬,腹腔穿刺见血性液,外科诊断为肠坏死、腹膜炎,外科建议马上手术,剖腹后见大量大便气体及脓苔,直肠上方结肠均坏死,多处穿孔,部分组织溶解,阑尾坏疽,行末端回肠造瘘术。造成无可挽回新生命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的严重功能障碍。请问法律专家:如此喂养与病情有必然联系吗?我该怎么办?
留言时间: 2010/10/26 1:05:48
回复内容    坏死性小肠结肠炎为一种获得性疾病,主要在早产儿或患病的新生儿中发生,其特征为粘膜甚至为肠深层的坏死,最常发生在回肠末端,结肠和近端小肠很少受累.
  某些新生儿特别危险,75%的病例发生在早产儿,特别是破胎膜延长有胎膜炎或出生时有窒息的新生儿.张力过高的配方奶喂养或经过换血治疗的新生儿中发病率也较高.   对极小的或患病早产儿通过使用全肠道外营养而延迟数日或数周喂养,然后在数周的时间内缓慢增加肠道喂养,可降低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的发生,这是令人可信的.然而另有一些研究未发现这一过程的益处.   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可在新生儿监护中集中散发或暴发流行;流行病学的研究已证实一些集中散发病例与特殊的病原菌有关(如克雷白菌,大肠杆菌,凝固酶阴性的葡萄球菌),但通常未有特殊的病原菌被发现.
  在发生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的新生儿中,在小肠中通常有三个因素出现:持续的肠缺血损害,细菌定植,肠腔内底物(如经肠喂养)。   引起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的原因尚不明确。已确信肠缺血损害可破坏肠道产生粘液,导致肠道易受细菌侵袭。一旦开始喂养,为肠道细菌繁殖提供了充足的底物,而细菌可渗透过肠壁,产生氢气并积聚,产生X线上特征性的肠壁积气,气体并可进入门静脉,通过腹部X线平片或肝脏B超可见到肝脏上面的门静脉积气。随着病变的进展,可导致整层肠壁的坏死,穿孔,腹膜炎,败血症和死亡。   缺血性损害可由于缺氧性损害所触发的原始潜水反射引起的肠系膜动脉痉挛,导致肠道的血流明显减少;在换血过程中,败血症时期或用高张力配方奶喂养时,肠道血流减少导致肠缺血性损害。同样,先天性心脏病可减少体循环血流,或动脉血氧饱和度的降低,导致肠道发生缺氧/缺血,从而发生坏死性小肠结肠炎。   关于母乳喂养提供保护性作用的说法尚未得到证实。   肠坏死从粘膜层开始,逐渐累及肠壁全层,导致穿孔,1/3的新生儿发生败血症。
    如果喂养严重超量和张力过高,浓度过大的配方有可能诱发坏死性小肠结肠炎,两者之间可能有一定的参与度,建议在诉讼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行医疗过错的鉴定,以明确责任。
回复:本网站 回复时间:2010/10/26 15:50:22
 我父亲的死由谁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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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父亲因交通肇事双下肢损伤趾骨骨折后,与医院治疗过程中发生肺动脉血栓性栓塞导致急性呼吸 ,循环衰竭死亡。对方没有驾照且自述饮酒                请问律师它有没有刑事责任?
留言时间: 2010/10/21 18:23:35
回复内容    本网站答疑:

     关键分析该死亡原因是如何造成的,如果是外伤后出现的并发症且治疗没有错误,还应该认定是交通肇事导致的死亡,如果对方是承担主责以上的责任,对方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可以携带相关材料来我所进行咨询,进行精确的判断和定性。
回复:本网站 回复时间:2010/10/22 13:58:29
 医疗纠纷案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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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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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2010/10/14 16:07:01
回复内容    本网站答疑:
   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人主张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处理,这在司法实践中也一直存在着争议。 笔者认为,不妥。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其权益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患者到医疗机构进行诊疗不属于生活需要的范畴;其次,在医患关系中,既不可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保证医患双方享有平等的选择权,也不可能完全遵循自愿原则以及在医疗消费中做到完全的公平交易,医院对前来就诊的患者只有救治的义务而没有选择的权利;再次,一般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都有一个比较明确的标准,在提供与接受服务中能根据这些标准实行公平交易,消费者的权益能较好地得到保障,经营者也有明确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在医患关系中,医疗机构不能对患者保证治愈,治疗应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公平交易,对此,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明确量化的标准。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
回复:北京医疗纠纷律师网 回复时间:2010/10/14 16:09:54
 律师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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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哥哥今年6月份体检,体检表上癌坯原值大于100,可医院没有告知,8月份我哥哥自己看体检表发现问题,找到医院做了检查,结果发现贲门癌晚期,整整推迟了2个月手术,请问这种情况,医院有责任吗
留言时间: 2010/10/2 13:10:44
回复内容   体检的意义和目的就是早期发现疾病,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治疗,争取一个良好的愈后结果,如果医院没有告知检查结果,没有告知检查指标的意义,医院是有责任的,医院要承担一定的延误治疗的责任。
  建议搜集好资料找医院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来进行解决。
回复:本网站 回复时间:2010/10/3 16:30:12
 您好;律师!我有困难请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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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的车在2006年的十月二号碰了一个人,我立刻就打120送往了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时进院做的CT片号为3100正常,CT会诊报告单也是这么写的,还有肝脏大小形态可,回声基本均质。可到了10月16号又做了一次CT,CT号是3129,这次做的是多发性肋骨骨折。因为此时,我多次去找院方,院方的解释是:在第一次阅片中只重视了危及生命的内脏器官,急于指导临床治疗,而忽视了肋骨骨折的影像!请问律师,医院给我的答复合理合法吗?我百思不得其解,5他们重视的内脏器官可在肋骨的里面臧着啊?还有就是伤者60公斤,每公斤体重按80Ml算,伤者才能用4800Ml。可医院还胜22680ML,我想请您告诉我69瓶大液体院方是怎么用的?洗澡都用不完呢?就因为医院造假,给我精神上和经济上带来无法表达的伤害。请您尽快回复给我!我在找医院现在。
留言时间: 2010/9/30 0:30:00
回复内容 本网站答疑;
1、CT所扫描的位置不同所所关注的重点不同,如果对实质性脏器进行检查,就不会把肋骨的全貌进行影像学检查,因此可能会出现你所说的情况,可以有后来的胸部CT平扫示肋骨骨折的可能,如果还有疑问,可以所有的CT片进行对照,是否为同一人的CT影像。
2、补液的过程是动态的,还有可能有流失的过程,不能一概而论,具体的伤情不同,补液扩容的药物品种不同,用量不同。如果有疑问可以向医院提出,要求其给一合理的解释。
回复:本网站 回复时间:2010/9/30 10:01:36
 感谢回答,还有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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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还是之前留言的那个情况,刚才问了法医鉴定的地方,说是不接受个人和律师的申请,只能等起诉后通过法院才行?
另外这个情况是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还是什么呢,能属于轻伤的范围吗?
不知道向法院起诉的话过程是不是会很复杂、很耗费精力和时间?
如果骨折压缩不够1/3的话是不是能得到的赔偿会很少呢。
另外我妈妈是生活在农村,但是城镇户口,没有工作(已经60岁了),赔偿时是不是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呢?
鉴定费和律师费是不是都应该由对方来出呢?
拿不定主意是应该私了还是起诉,期待您热心的帮助!
留言时间: 2010/9/25 13:06:58
回复内容   具体事宜建议找律师解决。
回复:本网站 回复时间:2010/9/25 14:37:25
 急问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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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妈妈三个月前在菜市场被一辆修理部中的摩托车给撞伤了,拍X线片示胸椎(单个)压缩性骨折(压缩了1/4-1/3),家中静养了3个月,现在恢复期,后背仍然总有不适,不能长时间活动。这种情况算几级伤残呢,能否自己先去法医鉴定机构去鉴定一下,心里好有个底,另外能的话,这个鉴定结果将来法院承认吗?还有这种情况的精神赔偿能有多少呢,不知道将来能得到总共多少赔偿,希望得到帮助,万分感谢!
留言时间: 2010/9/25 12:29:09
回复内容 1、可以带来病历资料包括X片来律所进行审查,如果胸椎骨折压缩在1/3以上,含本数,就可能构成十级伤残。
2、诉前进行鉴定是合法的,但是对方提出异议,一般要重新进行鉴定。
3、具体赔偿数额因个人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
回复:本网站 回复时间:2010/9/25 12:45:11
 健康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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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们单位每年一次职工健康查体,十几年来从未发现肾有问题,结果在今年查体时告知我肾结石,我自己去省级医院复查,医生说右肾结石长满了,最大的4.0*0.9,必须进行手术,医生还说像我这种情况至少要五至八年才能长成这样,请问这种情况医院和组织查体单位该负什么责任?谢谢!我们单位是否有义务代我向查体中心追讨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误工费?
留言时间: 2010/9/23 10:28:32
回复内容    肾结石(calculus of kidney)指发生于肾盏、肾盂及肾盂与输尿管连接部的结石。多数位于肾盂肾盏内,肾实质结石少见。平片显示肾区有单个或多个圆形、卵圆形或钝三角形致密影,密度高而均匀。边缘多光滑,但也有不光滑呈桑椹状。肾是泌尿系形成结石的主要部位,其他任何部位的结石都可以原发于肾脏,输尿管结石几乎均来自肾脏,而且肾结石比其他任何部位结石更易直接损伤肾脏,因此早期诊断和治疗非常重要。 根据结石成分的不同,肾结石可分草酸钙结石、磷酸钙结石、尿酸(尿酸盐)结石、磷酸铵镁结石、胱氨酸结石及嘌呤结石六类。
  
   可以通过肾盂造影可显示结石的确切部位,了解肾盂积水和肾功情况。造影还能发现少数平片不能发现的阴性结石,表现为边缘光滑的充盈缺损。阳性结石的密度与造影剂相近,易被遮盖,可造成漏诊或误诊,故诊断时一定要与平片对照。 
  你所说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要看当时的检查项目,调取当时的影像学资料如果确实当时检查的客观资料有结石的图像,医生没有读懂片子,存在着漏诊或误诊的可能,你就可以向医院主张相关的经济赔偿。
回复:医疗律师网 回复时间:2010/9/23 13:33:58
 宫外孕确诊,切错输卵管,要求医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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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本人因宫外孕在当地医院住院,做腹腔镜切除了左侧输卵管,出院后约一个月,因持续腹痛到其他医院检查,发现仍然是宫外孕,是右侧输卵管妊娠,不得不再次进行腹腔镜手术,做了右侧输卵管切开取胚术(因左侧输卵管已切)。后来在原来医院借病理报告才知道,当时病理切片报告显示:未检见绒毛和滋养细胞。但本人在刚出院一星期因腹痛复诊时,手术医生并未告知,按术后防感染来开药处理。请问我该怎么办?可以要求原来手术医院赔偿吗?要求赔偿多少?我是广东省佛山市的
留言时间: 2010/8/23 0:56:24
回复内容    本网站答疑:
  宫外孕是一种隐匿在腹腔内的疾病,有危及生命的危险,所以一定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疗方法。宫外孕的治疗方法很多,治疗原则以手术治疗为主,其次是非手术治疗。 手术治疗、保守治疗和化学药物治疗都是比较常见的治疗手段,它们各有其适应人群。  

  手术治疗多用于病情紧急,腹腔内出血多,病人有休克症状,已有多子女或无再生育要求,希望做绝育 (输卵管结扎 )手术的患者。手术治疗分为有创手术和微创手术。有创手术可做输卵管部分切除或切除病灶后做输卵管造口术,或做输卵管吻合术;微创手术是做腹腔镜切除病灶、输卵管造口术或输卵管内胚胎吸出术。   

  保守治疗对于宫外孕流产型者,腹腔内出血不多,病人病情平稳,未曾生育的患者,在医生严密的观察下,宜行非手术的保守治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治疗:门诊期待治疗对于输卵管妊娠流产型的病人,腹腔内出血不多,血色素变化不大,腹腔内有直径小于5厘米的包块,阴道流血不多,可以在门诊观察治疗。   

  化学药物治疗主要适用于输卵管妊娠有少许腹腔内出血,病人情况好,要求保存生育能力的年轻患者。一般认为符合下列条件者,可采用此方法:即 ①血色素下降小于 2克;②血β—H C G值在10n g /m l;③血孕酮值水平低于 7. 8n g /m l;④腹腔包块小于3厘米。宜仔细观察,若保守治疗失败后,有时仍需手术治疗。中医治疗可以选用中药活血化淤治疗。中医治疗应严格掌握指征,凡输卵管间质部妊娠、严重腹腔内出血、保守治疗效果不佳或胚胎继续生长者,均不应采用中医治疗,而应及早手术。   
   从你所描述的情况来看原手术医院没有进行全面的检查,从而导致漏诊、误诊的发生,左输卵管切除后从病理切片从没有发现妊娠的状况,且没有对右侧进行超声诊断以至于二次不必要的手术,加重了损害后果,因此原经治医院存在明显的过错,可以向其主张相关的经济赔偿。

    
回复:北京医疗律师网 回复时间:2010/8/25 13:15:14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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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是否被《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所取代?
前者有对“未成年人”的规定,而后者没有,如何适用?
多谢!
留言时间: 2010/8/13 14:28:46
回复内容 1、两者是不同机关制定的标准,前者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标准,各地并没有完全参照执行。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江苏省高院制定的标准,目前在江苏各鉴定机构依然的参照执行,现北京地区各鉴定机构也依然在参照执行该鉴定标准。
回复:北京人身损害律师网 回复时间:2010/8/14 16: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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