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得其它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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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的妻子今年5月2日在当地一家医院剖宫产生下一男孩子,产后两个月,她感觉肚子有点痛,到医院检查,发现有一个3.1*3.7cm大小的子宫肌瘤。
  为什么刚刚手术后,子宫里还存在一个肌瘤?我们找到医院相关人员问个原因,他们回答是在之前孕期及手术前B超没有检查出来。
  我就是有点不明白,作为一名医生理应知道B超也有它缺陷之处,虽然B超没有检查出来的,并不代表里面没有长肌瘤,何况每份B超单下都注了明了解释:只作为参考,不作证明。所以我认为医生在手术时没有尽到职责,生完小子孩后应该要检查子宫里面,并将情况告话家人的义务。
目前,医院方面只给出具了一分证明,同意半年之后,为我妻子进行子宫肌瘤切除手术,并承提治疗费用。
但我不服,请问我能否得到其他的补偿。
留言时间: 2011/8/22 21:29:40
回复内容    B超的敏感度应该能诊断出如此大小的子宫肌瘤,医院存在漏诊的可能,可以向医院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8/23 10:26:19
 由于村里道路没有路灯,骑车摔断腿能否要求村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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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村里有义务装路灯吗
留言时间: 2011/8/16 9:43:26
回复内容   可以要求赔偿。另外依据骨折的程度不同,可以进行伤残鉴定。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8/16 12:20:49
 医疗过错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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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律师您好!这里想问一下关于你们在医疗案例中的《医疗过错的判定标准》是国家相关部门的什么文件中提到的,希望能得到答复,谢谢!
留言时间: 2011/8/9 11:48:28
回复内容 医疗机构过错的具体认定

㈠诊断的过错

1. 问诊的过错

医疗上对病史询问有严格的规定,包括病因及诱因、主要症状及出现的时间,伴随症状、相关的阴性症状、体征、以前的诊治经过、病情的发展过程及有鉴别意义的其他阴性症状、过敏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婚育史等。如果没有按医学教材《诊断学》全面、仔细问诊,遗漏重要病历、症状,就是违反问诊义务,可认定有过错。 

2. 检查的过错

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检查的过错分为实施检查的过错和未实施检查的过错。

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二是应实施检查但选择错误或检查不充分而迟于准确诊断;三是在实施检查过程中操作错误而致患者器官受损;四是研究检查结果有错误。

未实施检查的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师未依当时的医疗水准实施相当的检查;二是怠于适切相当之检查。

⑴体格检查的过错

是否按照《病历编写手册》、医学教材《诊断学》的要求,全面查体及有针对性地进行专科查体。 

⑵辅助检查的过错

是否根据病史、体格检查结果得到的初步判断来给予针对性的检查。对价格昂贵的检查、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检查是否取得了患者的同意。 

⑶鉴别诊断的过错

临床上的病情表现常常不像教科书所描述的那样典型,同时许多疾病有相同或相近的临床表现,因此要做出一个明确的诊断,必须将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予以排除,即鉴别诊断。如果对具有相同或相近临床表现的其他疾病没有做充分的鉴别诊断,出现误诊,可以认定为有过错。 

㈡治疗的过错

1.治疗方法选择的过错

每种疾病常常具有多种治疗方法及治疗方案,医生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医生应尽可能选择最适合该患者的治疗方法及方案。一般而言医生掌握治疗的主动权,治疗方案应以医生的意见为主。但对于一种疾病存在药物治疗、手术治疗、放疗、化疗等多种治疗方法,存在不同的药物、不同的手术、放疗、化疗等治疗方案时,应对各种治疗方法、治疗方案的适应症、优缺点进行告知,说明医生选择某种治疗方法的理由,但是否治疗及治疗方案选择的决定权应属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手术或者可能造成患者损害的、费用昂贵的、实验性的治疗应充分告知并取得患者书面同意,紧急情况除外。 

2.治疗时机选择的过错

重危患者到院是否及时治疗,治疗措施是否及时实施,

3.用药的过错

⑴违背用药原则或禁忌证;⑵用药剂量过大,时间过长,使患者发生药物毒性反应、中毒死亡或发生其他中毒后遗症;⑶药量不足,不能达到医疗效果;⑷用错药物;④遗漏药物过敏史而使用患者过敏的药物;药物过敏抢救不当。

4.手术的过错

⑴术前判断的过错

手术进行与否、手术方案的选择、手术时期的判断不当。

⑵手术进行中的过错

①手术部位选择错误;②手术操作不当,损伤或误切组织、器官;③擅自更改手术方案、扩大手术范围;④不认真执行器械物品计数核对制度,异物遗留在手术腔内;

⑶术后管理的过错

①术后观察不认真,未发现病情变化,或发现病情变化,未做及时处理。②对术后早期并发症认识失误,延误抢救时机。

5.麻醉的过错

⑴麻醉时机、方法、药物选择不当;

⑵麻醉及手术操作不当: ①插管误入食道或一侧支气管;②硬膜外管置入蛛网膜下腔未发现;③大量局麻醉注入血管;④浅麻醉下眼心反射、胆心反射等;⑤空气栓塞,骨科手术中的脂肪栓塞,肺栓塞。

⑶麻醉管理不当:①麻醉药、肌松药用后通气不足,气管导管扭折,分泌物堵塞或接头脱落,舌后坠,呕吐物未及时管理;⑵椎管内麻醉平面过高或辅助用药导致呼吸抑制未及时处理;③大出血病人未及时补充血容量,或心功障碍病人输液过多、过快致心衰、肺水肿;④术后拔管过早或肌松药未完全消失、再箭毒化致呼吸抑制、通气不足;⑤并存疾病未发现致处理失误;⑥缺O2、CO2蓄积引起神经反射致呼吸循环紊乱;⑦全麻因改变体位致循环功能紊乱或气管插管脱出。

6.输血的过错

①由于验血送血等环节疏忽,给患者输入了血型不合的血。②输入有污染的血。③输入有传染病源的血液。

7.放射线治疗的过错

放射线治疗适应性选择错误、治疗部位错误、放射线剂量过大造成灼伤等。

㈢病情观察的过错 

对病情的变化是否仔细全面观察了解;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断;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

㈣护理的过错

用错药、盲目执行错误医嘱、不认真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不仔细观察病情。

㈤医务人员的故意

民事责任注重对受害人的补偿,因此民法中对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并不十分注重。立法和学理上经常以过失举轻以明重,因过失即可负责的情况下故意更应承担责任。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过错不仅是指过失,也包括故意。医务人员因个人目的而故意加害患者,如果利用了其医务人员的身份、或者利用进行医疗行为之便等,这些外在特征都可以表明该行为是职务行为。在医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故意造成侵害的情况下,患者仍然可以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常见的医疗故意有:①医院私自生产、配制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批准的药物,给患者造成损害的;②故意购买不合格或废旧的医疗器械给患者造成损害的;③因患者无钱医院不予收治抢救,造成急症患者死亡、残废等严重后果的;④利用医疗技术和自己从事医疗行为的便利对与自己曾有纠纷、不满的患者进行报复,故意侵害患者身体的;⑤为经济利益采取本不应进行的医疗行为,而该医疗行为不可避免地会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⑥明知不立即采取措施会造成严重后果,仍不采取措施放任结果发生的。

   医疗过错主要是依据医学、司法鉴定来进行判断和认定。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8/9 14:19:15
 收集伪造假病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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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2009年5月7日中午,大蒲河镇张家庄村农民张秀民伙同其妻刘玉荣趁房院主人不在家,破门入室,拆毁我家院内房顶、门窗,房内暖水瓶、锅具等被砸坏,房内物品被翻乱、暴露、被盗。目击人胡东报了110,下午2点20分,我赶回家,110巡警查看了现场。

张秀民等凶徒私闯民宅,毁损房屋建筑和盗走房内物品的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张秀民却买通一个鼻骨骨折的重病号作为张秀民的替身,假报成张秀民住院,伪造假病历,陷害我,制造了一起无中生有的健康权纠纷案。在冤案审理中,被陷害人多次向法厅强烈要求亲自为张秀民现场排鼻骨片验证,揭破其假病例,而周志玮却违背法官的职业道德,始终不予支持验证,保护假病例,从法医鉴定的照片记录中就可明显看出根本不存在鼻子和面部受伤迹相。张秀民提交的鼻骨骨折病历根本不是他本人的。

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伪造假病历证据(需采取办法?)
留言时间: 2011/8/1 9:52:30
回复内容    建议可以当面进行复查鼻骨CT片或者X片,每个人的影像学资料是不同的,有特殊性、差异性,可以复查后对照原来的片子以确定是否为同一人。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8/1 20:24:24
 不是癌当癌制了,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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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2000年12月在北京肿瘤医院做的剖腹探测卵巢癌,做完以后病理为良性,不过子宫卵巢全切了,还是当癌制的,切除面积大,我刚35岁,3月1号我在北京朝阳法院把肿瘤医院起诉了,开了一次 庭,到现在还没司法鉴定,请问大概还有多长时间鉴定,结案
留言时间: 2011/7/31 11:55:04
回复内容     开庭什么情况,建议带病历材料当面咨询。
    是做的全切或者次全切,请把手术记录带来。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8/1 20:21:23
 肾结石未拿出,是否是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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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妈妈肾结石开刀,从早上9点30分左右进手术室,下午2点左右通知未取出结石,而且还把结石推进至肾中。还说肾上有以前开刀的伤疤流血,不好处理。现在腹中加了一根管子,医院让我们去上海做碎石手术,因为他们没有这方面的设备。
留言时间: 2011/7/28 14:06:11
回复内容 肾结石的治疗措施一般为以下方法:
  1.对症治疗:解痉、止痛、补液、抗炎、中药治疗。   2.排石治疗:结石直径<1.0厘米,肾功能好,无合并感染,病程短,能活动的患者选用。   3.溶石治疗:服用药物,大量饮水,调节尿液ph值,控制饮食种类等方法。适合于尿酸盐及胱氨酸结石。   4.体外震波碎石术。   5.经皮肾镜取石,碎石术。   6.手术治疗:根据不同病情选用肾盂切开取石术,肾实质切开取石术,肾部分切除术,肾切除术,肾造瘘术和体外肾切开取石术等。
    
  手术治疗是治疗感染性肾结石的重要措施,应劝病人尽早手术,但手术治疗是有其适应症的,它包括:①反复发作肾绞痛,估计不能排出或不能溶解的肾结石;小结石短期内未排出或直径0.8cm以下者,肾功能良好和无明显感染者,可采用中西医结合内科治疗,但对于肾结石直径超过1cm者,非手术治疗则较难排出。②合并严重梗阻,严重感染危及肾实质;尿路感染与梗阻互为因果,结石在梗阻和感染的情况下增大迅速,几周内便可形成一鹿角形大结石。上述情况均应尽早手术取出结石,纠正梗阻,控制感染,有手术指征而延缓手术,术后结石复发率高,甚至失去肾功能。手术适应症还包括急性梗阻性无尿或少尿、无功能的脓肾、结石引起的癌变等情况。   近10多年来,由于手术术式改良,操作熟练,对大的肾结石和双侧鹿角形结石,更应该尽早手术,保存和改善肾功能。目前,绝大多数复杂性肾结石手术,均能够通过广泛剥离肾窦切开取石,手术损伤小。纵使个别需要做肾切开取石,术时阻断肾蒂血管,采用静脉注射肌苷(阻断肾蒂前10分钟、4~7分钟内静脉滴注肌苷2g,加入5%葡萄糖液40mL)或低温,可保护肾功能。加上改良了的无萎缩性肾切开取石术式的开展,效果良好。当然,个别双侧复杂性肾石,全身情况差,估计术后难以改善肾功能和维持生命,便不能贸然施行手术。
   如你所说医院取石还是不成功的,虽采取了引流措施,但是症状是加重,病情没有缓解且贻误病情,建议找专业律师帮助你们维权。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7/28 20:24:01
 选择性脊神经后跟切断术加椎板成形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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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孩子是脑瘫,06年在京做脊神经后跟切断术加椎板成形术,但是今年给孩子拍片腰4和腰5的椎板和棘突没有了,我感觉是当初医生没有放回去,但是现在医生说可能是吸收了。这个我现在该怎么办,我现在该怎么办。如果起诉医院还可以吗,已经5年了。谢谢回复。
留言时间: 2011/7/15 19:21:08
回复内容    腰椎负重最大且骨质坚硬,上位腰椎的椎体后面微凹陷。腰1、2椎体横断面似肾形,在腰3或腰4过渡为椭圆形,在腰5椎体后缘中间比两侧稍隆起,椎体呈橄榄形腰椎由于椎体后面凹陷,在腰椎旋转移位时,腰椎后缘不重叠,故拍X线片侧位片时可显示“双边征”(图1-6)——提示腰椎错位(若拍X线片侧位显示腰1~5都呈双边,可能是体位未摆正所至,注意区别)。腰椎椎体的后方为椎弓。椎弓包括椎弓根、椎板、上下关节突、棘突和横突共7个突起。腰椎的骨质是坚硬的,不太可能被肌体吸收,应为手术去除所致。
   可以带病历材料就X片、CT片来我们所进行咨询,以便提出合适的维权方案。
回复:北京医疗纠纷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7/16 12:03:21
 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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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律师您好!
我父亲在住院期间,由于护士插胃管不慎造成了五月份一个月出现了三次胃潜血,因此而停止吃饭很多天,父亲本来就体弱多病,由于骨折卧床,结果雪上加霜.事情虽然都过去了,我原来也不想提了,可是我在本月换胃管时候,把五月和六月的胃管都保存了起来,对比后发现五月的胃管经过清洗明显的还遗留下当时潜血红色印记无法抹掉,而六月的胃管就很清晰没有潜血.最重要的是护士长在五月份专家都在现场认证后指正是胃管造成的潜血情况下,她至今都不承认对爸爸的伤害.因此我很想起诉她不负责,因为她不承认对病人造成的伤害,我父亲至今还住在她那里,如果她不承认,我就担心爸爸还会因此而受到伤害.他们认为很正常,难道这样的现象正常吗?
遇到这样的纠纷,我该如何办?谢谢! 
留言时间: 2011/7/15 15:22:45
回复内容      插胃管从一侧鼻腔进入,插入胃部。插入前,先要测量将要插入的胃管长度,测量胃管长度有两种方法:1.从发际线到剑突。2.从鼻尖到耳垂再到剑突。大概是45到55厘米左右。确定长度之后,用石蜡油润滑胃管前端,并清洁鼻腔,从一侧鼻腔缓缓插入。进入到15厘米左右是要嘱咐患者尽量将下颌贴近前胸,以保证胃管顺利通过咽部。并注意观察患者情况,看看有无呛咳,窒息等,如有异常立即将管拔出。在胃管插入到之前测量的位置时,就用20ML或30ML的空针回抽,看是否有胃液,以确定胃管是否在胃内。确定方法还有:1.将胃管末端放入水杯中看是否有气泡溢出,如有代表胃管在气道内,而不是胃内,应重新插管。2.往胃管内迅速推入20ML空气,并同时用听诊器在胃部听是否有气过水声,如有代表胃管在胃内。
    胃管的保留时间最多就是一个星期,一周后如果还要继续留置胃管,应将胃管拔出。在另一侧鼻腔重新留置。 
    胃管是普外科常用的一项护理操作, 消化道疾病患者术前需常规插胃管, 以减轻术中或术后所出现的如术后腹胀、腹痛、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 并可通过胃管观察吻合口是否出血. 注意事项:(1)保持胃管负压引流通畅,胃管与引流管衔接处玻璃管口径要大,防止胃内容物及血块堵塞管道。固定妥善,防止引流管扭曲、受压及脱落。
(2)观察引流液的颜色、性质及量,如引流出鲜红色血液,每小时超过200ml者提示有活动性出血,应立即通知医生及时处理。
(3)置胃管者,应每日给予口腔护理。若管腔堵塞用生理盐水冲洗,胃手术者冲洗压力宜低,每次20ml。
(4)肠蠕动恢复,肛门排气后可拔除胃管。 
   如果不严格按照操作模式来进行操作,手法粗暴的话极有可能导致插破胃部的血管。
    建议可以和医院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医疗纠纷的诉讼。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7/15 16:12:57
 新生儿输液手臂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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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我儿子是5月17日上午11点在成武县人民医院出生的,当时诊断为缺氧和吸入性肺炎,被送往nicu监护室治疗,于左手注射多巴胺,当天下午3:00我去探视时已经不在缺氧,5月18日上午我两次想去探视都被医院拒绝,到下午3:00的探视时间我去了,当时孩子用被子包着,只看到孩子的头和脚,我问医生孩子的情况,他们说孩子挺好的,包括吃奶、大小便都是正常的,到下午的5:47分,医院突然给我打电话说孩子有点事让我过去,来的监护室看到孩子被很多的医生围着,我看到孩子时孩子的左手前臂1/2处至左手手指端发黑坏死,当时我问医生是怎么回事?什么时候发现的?他们说是早晨发现的,我又问;为什么现在才告诉我?他们却说先给孩子看病要紧,经过专家会诊以后,建议我们立即转院,他们派车把我们转到山东,经过一系列的检查,确定孩子的手臂和手指已经坏死。省立医院建议我们去北京儿童医院,来到北京儿童医院他们不收,我们抱着孩子把北京所有的大小医院转了一遍,都是说治不了,最后在积水潭医院好心的医生和儿童医院联系,儿童医院这才同意让孩子入院。现在孩子的左手已经截肢,下一步还要做植皮手术,现在找我们本地医院,院方说要我们到法院去起诉,做医疗事故鉴定,想咨询一下对医疗事故擅长的律师,我应该怎么做?谢谢!!!!
留言时间: 2011/7/3 9:14:47
回复内容   这个案子很有价值,可以起诉医院进行相关赔偿。
  也可以带相关病历材料来我所进行咨询。以提供最专业的指导或诉讼服务。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7/4 9:29:59
 胆道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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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匿名
律师您好!
  我是前面6月19日发出的胆道疾病咨询的患者,我是去年7月15日做的微创手术,医生不但没有把结石取出,反诊断为胆管癌,又放置了对人体伤害极大的胆道支架,把正常生命给缩短到一年,在这同时做了胆道造影(本应有一张胶片)。
   出院后,在进行肿瘤治疗过程中,我就诊于多家医院、多学科的多位专家,开始就有几位专家有异议,随后又做了两次CT、及彩超复查和长期的反复随诊后,病情基本完全明了:当初的胆道梗阻是因为结石和结石的存在引起胆管炎症,导致狭窄形成胆道阻塞。
   最后当我向医生、院部提出质疑时,医生给了我一张伪造的胆道造影胶片,让我去做医疗事故鉴定。这张片子注明日期是2001年月日时间(差近10年,后来相关人有的说打错了、机器坏了、程序出错三种说法,)都不对,后来片子我也找过影像专家看过,确实与我的病症完全不符(这应是一位已经故去的患者的片子),这里想问,您说的启动鉴定程序如何做。我是大连的,这边还真没找到专职的医疗律师,不知可否请你们来做。再是据说诉讼还有时限,还有半个月就一年了,不知这样能否进入诉讼程序。这仲案字胜诉可能性有多少。希您能尽早回复。谢谢了。
                              咨询人:刘同声
                                 2011.7.1
                              电话:13704083696   
留言时间: 2011/7/1 10:43:28
回复内容    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相对客观、公正、科学。;
回复:北京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dlawyer.net 回复时间:2011/7/1 14: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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