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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机构无执业资质,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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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顺义法院医美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王某在某医美机构进行“除皱、泪沟、3D织网提升”项目,由医师陈某进行手术,花10980元。术后王某面部变宽、皮肤明显凹凸不平且痛感强烈,陈某回复系术后反应,可继续观察。同年12月1日,王某告知陈某上述情况依旧存在,已准备就医。12月10日,陈某向王某退还4000元,后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随后,王某向12345反映该机构非法医疗美容问题。2022年2月16日,北京市顺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机构存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王某诉至法院,主张该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还服务费并支付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本案中,王某接受的服务项目均需使用药物与医疗器械,对人体的皮肤具有明显的创伤性或者侵入性,其预期效果为容貌的修复与改善,因此,法院认定王某在某医美机构处接受的美容服务性质为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该机构提供服务场所、陈某进行实际操作,且某医美机构、陈某各收取总费用的50%故法院认定王某与某医美机构、陈某之间形成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某医美机构明知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陈某明知其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二者却未如实向王某披露上述信息并对王某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该医美机构、陈某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最终法院判决退还服务费并

支付三倍赔偿。

典型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无资质机构以及无行医资格的人员无权提供医疗美容服务,若在向消费者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中隐瞒资质情形而实施相关项目,属于欺诈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该案将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范围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了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既能对医美机构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预防、震慑其违法行为,也维护了医美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有利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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