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医美”纠纷典型案例之四:特殊个人体质
基本案情
小白在某美容医院进行双大腿环吸、臀沟吸脂术等美容手术治疗。术后,小白手术区域双大腿处凹凸不平有畸形,再次入住该美容医院,诊断为:腹股及臀沟处可见陈旧性手术瘢痕,色素沉着,双侧大腿局部凹凸不平,形态欠佳。当日,小白进行“双大腿吸脂修复术”,但术后未见好转。小白请求赔偿未果,便诉至法院。司法鉴定意见为:1.医方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消费者的损害后果(双大腿手术部位凹凸不平)存在因果关系;2.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消费者的自身体质(个体差异)系损害后果的同等原因;3.小白损害后果未构成伤残;4.后续治疗费建议以实际发生的有效合理性医药票据为准。
裁判结果
小白在某美容医院手术后,因双大腿皮肤凹凸不平再次入住该美容医院治疗但未见好转,小白存在损害后果。该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程度与小白自身体质系损害后果的同等原因,美容医院应当按照同等责任比例对小白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该美容医院赔偿小白1万余元。
典型意义
某些特殊个人体质会给手术者带来不可测的风险,对此医疗机构在手术前应当充分检查并评估消费者身体状况,否则,当出现不利后果时,个人体质问题不能完全免除医美机构的赔偿责任。同时,医美医疗行为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其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专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最终法院会依据个人体质和医院之间过错的原因力大小进行划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