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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15”典型案例之一:医美机构超资质开展麻醉诊疗服务,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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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1日,张某在XX医疗美容机构接受鼻部整形手术,并支付诊疗费用共计35000元。根据《手术通知单》和《美容外科鼻部整形手术记录》的记载,张某的手术项目为肋骨鼻+鼻骨内推,麻醉方式为局麻。术后,张某不满意手术效果,向崇川卫健委举报XX医疗美容机构诊疗服务中的问题。经崇川卫健委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查明XX医疗美容机构经许可的诊疗科目为美容外科(不含麻醉科),其为张某进行肋骨鼻隆鼻手术过程中存在超范围开展气管插管全身麻醉诊疗服务(手术通知单中勾选的麻醉方式为“局麻”,而实际采取的为全身麻醉)等情形,对XX医疗美容机构处以警告及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所有违法行为。

张某以XX医疗美容机构超越资质范围开展麻醉诊疗服务、手术中擅自将局麻改为全麻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为由提起诉讼,主张XX医疗美容机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全部诊疗费用退一赔三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美服务领域中,无论是医疗资质还是医疗方案(包含麻醉方案),均是影响消费者选择服务的重要因素,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前应当将所涉情形如实向消费者告知。XX医疗美容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经营者,在未取得麻醉科目执业资质的情况下开展麻醉诊疗服务且在手术实施过程中未如实记录麻醉信息,上述行为已由主管部门查明并作出行政处罚。XX医疗美容机构未能举证证明其已详尽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故法院对张某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医疗美容服务领域中,就诊者出于美化容貌、健康体型等目的而主动接受医疗服务,为提升生活质量具有较强的消费目的,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医疗美容机构作为营利性组织,若其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就诊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

从医疗机构的性质看,医疗美容机构多以营利为目的,其以提供有偿医疗美容服务为手段而获取利益,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身份特征。

从接受服务的性质上看,医疗美容服务对象则多是对自身容貌、体型等有进一步美化要求的人群,目的在于优化感官感受、提升生活品质,医疗美容服务具有较强的可选择性和非必要性。现代生活中,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越来越多人的生活消费需要已超越了基本吃穿住行,而是更多关注于个人形体、外貌、能力等多方面的提升,出于该部分需求而购买的服务,也应当认定为日常消费行为。

从立法宗旨来看,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消费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目前,我国医疗美容行业就诊者与诊疗机构地位优劣悬殊,一方面,就诊者于诊疗机构信息不对等,就诊者缺乏医学知识,对诊疗流程及风险知之甚少;另一方面,医疗美容行业资质不齐、夸大宣传、恶意欺诈等乱象频发,亟待整治。将医疗美容纳入消费领域,要求医疗内容机构对其不当经营行为承担更为严苛的责任,有助于规范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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