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某某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通过企业微信公众号发布软文等方式,对其医疗美容项目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包含“……原生灵韵美狐鼻:U形取肋,保护胸腔,降低损伤,极速恢复……”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全面改善肤质,水嫩澎弹+99%、弹性增加+98%、肤色提亮+93%、细腻饱满+98%、肤质强韧+93%、充盈+99%、肤感柔软+95%、皱纹减淡+91%……”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内容;“ ……当下认知度最高,接受度最广的整形手术……”等绝对化广告用语,并利用患者形象对医美项目进行推荐、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2022年11月,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