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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医生出现医疗纠纷是否属于“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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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省某市人大就该市某区医院的见习医生出现医疗纠纷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即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适用问题请示省人大。该市人大政法工委认为,见习医生不够成“非法行医罪”,理由如下:该见习医生是国家正规医学院毕业生,分配到医院工作的,是受医院直接指派从事医院门诊行医工作的,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从刑法理论上说,“非法行医罪”,应是非法行医人主观上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和能力,却故意从事违法行医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认为该见习医生主观上没有非法行医的故意,因此不构成“非法行医罪”。因刑法属国家专属立法权,请就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原意如何解释给予答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6月11日)

答: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应当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单位试用一年,才能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因此,医科大学本科毕业,分配到医院担任见习医生,在试用期内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不属于非法行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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