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解释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批复》已于2017年7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就贪污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请示我院。经研究,批复如下: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特定款物”。

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中的“特定款物”的范围有所不同,实践中应注意区分,依法适用。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
·终审医方赔偿85万元 户..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
·张某诉两家肿瘤医院获巨..
·肝移植后死亡,某某大学..
·冠心病支架植入后脑出血..
·医方赔偿65万元 户律师..
·我们再创医疗纠纷200万..
·二审医方赔偿80万元 户..
·面部整形失败一审法院判..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