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
(一)医方或者患方单方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
(二)委托事项不明确,或者超出医疗损害鉴定范围的;
(三)委托人未按要求提供或者补充鉴定材料的;
(四)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五)委托人对医学会鉴定工作的时间、程序、标准等不认可,不能达成-致意见的;
(六)鉴定要求超出医学会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七)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尚未出具鉴定意见的;
(八)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已经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原医学会一般不再受理医疗损害的重新鉴定。
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