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西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案号:(2018)京民初8147号】判决,判决北京某医院赔偿邵某某、徐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五十二万余元。
患者徐某某2017年9月入住北京某医院,入院初步诊断为腹膜继发恶性肿瘤、直肠恶性肿瘤(术后)、恶性腹腔积液、结肠造口状态、二型糖尿病、阑尾术后、肾结石、肾积水。医方行盆腔病损切除术+剖腹探查术+粘连松解术+肠修补术+大网膜切除术+肝圆韧带切除术+小网膜切除术+结肠癌扩大根治术+腹壁肿瘤切除术+膈肌肿瘤切除术+膀胱肿瘤切除术+后腹膜肿瘤切除术+腹腔热灌状化疗术+乙状结肠造瘘术+负压引流管置入术。术后不久出现肠瘘。虽经治疗,仍于同年10月12日死亡。
法院受理后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该案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指出,某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存在术前准备不足,术后相关处置措施欠佳的问题,存在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之医疗过失,在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中,患者自身因素为主要作用力,某医院的医疗过失为次要原因力。虽某医院某医院对鉴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但该所鉴定人员已经出庭接受质询并就当事人异议进行答复,某医院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该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做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现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具备相关司法鉴定资格,且医方未能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有缺陷,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依据充分,故法院对鉴定结论及相应的专家分析依据予以采信。某医院要求重新鉴定之要求,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