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窦某因直肠类癌术后于2012年7月13日入住北京某某医院,入院后行腹腔镜直肠低位切除术(Dixon)及回肠造瘘术。在手术后,患者出现反复消化道出血,医院给予多次手术并请外院会诊后明确为血友病A型。后经我们代理后起诉到海淀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经过我们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所组织双方召开听证会后,做出依据目前鉴定材料无法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明确判断,因此终止鉴定。后法院委托另一家鉴定中心依然没有进行鉴定。
第三次又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此案进行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法源在组织双方听证会的基础上认为:某某医院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介于同等-主要因果关系程度之间范围,请法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结合案件审理的综合情况确定民事赔偿程度。对于伤残程度,乙状结肠造瘘术后已经近五年仍未予以还纳关闭,目前临床对此仍未有具体的手术实施建议,故具有永久性结肠造口特点,参照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七级伤残;患者行多次术后继发感染并出现腹壁组织大面积缺损及植皮修复达到覆盖缺损处。法医查体见结肠造瘘口周围见23.0X18.0CM范围皮肤隆起,皮下肌肉组织缺损,参照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为八级伤残;患者住院期间需要家属一人协助护理照料;护理期为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一人;患者目前为乙状结肠造口术后,具有更换造口袋的适应症。
因此海淀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某某医院赔偿患者窦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共计710217.1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