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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过错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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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产妇王某在北京某区妇幼保健院检查产前检查,行多次产检,均未发现异常,后产一子,为脑发育畸形,2012年诉至法院,经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认定:产前筛查措施不足;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产妇高风险评估不足;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故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18万余元。医院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后予以维持。2016年患儿对后续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等进行第二次起诉,一审某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近28万余元。被告不服,又提出上诉,昨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予以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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