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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游泳馆内心源性猝死 某大厦未尽责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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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由于未尽到相应安全义务,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大厦赔偿在游泳馆内死亡的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383109.6元;丧葬费127540.8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自此,我们所代理的张某某在游泳馆内心源性猝死,某大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判决赔偿的维权案件告一段落。

2015年11月张某携妻子、女儿到某大厦开设的游泳馆内游泳,在游泳过程中,张某感到身体不适先在岸边休息,后离开泳池进入男更衣室,妻女也随后也离开泳池进入女更衣室,张某之妻王某更衣完毕后离开女更衣室来到前台,因多次联系不上张某,王某要求前台人员安排工作人员查看,前台人员以未有男工作人员为由拒绝,后有一前来游泳的顾客查看后告知更衣室内有一男性顾客晕倒,王某即拨打急救电话,后急救人员到达现场,确认张某死亡。警察出警排除刑事案件。急救中心出具证明未心源性猝死。

 一审法院认为:某大厦作为向社会公开提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偿服务的单位,应当对其顾客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张某为心源性猝死,心脏骤停发生后,大部分患者在4至6分钟内开始发生不可逆损害,随后经数分钟后过渡到生物学死亡。

王某至前台由于查看张某情况,被告工作人员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及时查看相关情况,是本案中判断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关键之一,且互不认可对方陈述。被告在事发后没有妥善保存游泳池及前台的相关监控视频,故本案中关键时间点及各方人员所做作为已经无法通过视频查证,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被告工作人员在接到王某关于张某情况的请求后是否在合理时间内安排人员及时查看,而被告如果在事发后保存相关视频,相关事实完全可以得以查明,被告对其删除相关视频没有做出合理解释,故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工作人员在接到王某请求时没有及时按人员查看张某情况,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被告工作人员拨打急救电话明显迟与原告,被告方救生员称其在发现张某情况异常并确认张某无脉搏后,没有选择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也未及时采取任何其他有效急救措施;故难以认定被告在发现相关紧急情况后及时采取了有效应对措施。据此,法院根据相关整体案情酌定被告对张某死亡的相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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