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林某某,2015年8月在行车途中突发四肢抽搐、口吐白沫、牙口紧闭等症状,被120送入某某医院救治,医生给患者做了头颅CT及B超等检查,初步诊断为癫痫,输液治疗。后在急诊室再次发生四肢抽搐并在医护人员均在场的情况下摔倒在地,在场医护人员抢救,给予地西泮注射,行头颅CT检查显示双额脑挫裂伤,双额、右颞硬膜下血肿。患者虽经开颅术后不久即死亡。
起诉到海淀法院后,委托某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鉴定,在听证环节我们发表了专业的听证陈述意见,鉴定书认可我们的大部分观点,我们又申请鉴定人出庭参加质询,后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医方未将疾病的特点及所具有的风险、注意事项及防范措施告知患方以尽量避免外伤、并发症发生,该过错与患者摔倒导致头部摔伤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结合证言证据等证实,林某某自行步入抢救室,在某某医院急救室的视线范围内摔倒,因此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法院确定被告某某医院按照55%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海淀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某医院赔偿原告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7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