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郭某某2014年5月12日因摔伤致左膝部肿胀、疼痛、活动受限1小时入住天津市某某医院,入院初步诊断:1、左髌骨骨折;2、高血压病;3、糖尿病。5月13日,医院为患者进行骨伤基本治疗,并进行抽血等检查,5月14日早晨,医院认为患者血糖高,需先行降糖治疗。5月15日下午4:30左右,患者突然感觉憋闷、憋气,并出冷汗,医院予以吸氧,会诊后给予心电监护,后组织抢救。5月15日19:45,患者因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5月16日办理出院,本次住院期间共计4天。患者死亡后,双方共同委托天津市胸科医院对患者进行尸检,2014年7月15日,天津市胸科医院出具《尸体病理解剖报告书》报告认为患者死亡原因为:广泛性心肌梗死,加之肺动脉栓塞,肺水肿的发生,终致呼吸、循环等脏器功能的衰竭而死亡。
患者的家属遂于2014年11月起诉天津市某某医院到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在诉讼期间,法院委托天津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16年6月13日,天津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认定:患者存在糖尿病、高血压,心电图证实合并冠心病,并且骨折和制动均为血栓栓塞高危因素;医方没有对该患者静脉血栓栓塞(VTE)的风险评估和抗凝治疗风险评估的病程记录以及预防性治疗的相关风险告知;医方开具的复发骨肽和β七叶皂苷钠没有明确适应症;医方沟通不充分,医方未对VTE进行风险评估,VTE预防不规范,风险告知欠充分,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原因力为次要因素。
法院经过审理,于2016年8月31日一审判决天津市某某医院赔偿患者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尸检费合计为人民币1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