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9日,李某在北京某某妇幼保健院产前筛查门诊建档,开始定期产检,2013年5月5日入院待产。2013年5月6日经产道产钳助产分娩一女婴。后因发热拒奶入住北京儿童医院,在儿童医院先后住院六次。诊断为:新生儿败血症、化脓性脑膜炎合并脑室管膜炎、脑脓肿、蛛网膜下腔出血。
起诉到法院后,海淀法院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对该医疗纠纷进行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博大司法鉴定所在召开双方参加的听证会后认定:1、医院对新生儿及其母的医疗行为存在医疗过失;其过失同新生儿的损害后果(新生儿败血症、化脓性脑膜炎合并脑室管膜炎、脑脓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建议为次要责任。2、新生儿面部疤痕程度,不构成伤残。3、对于发育迟缓、语言障碍、视觉功能障碍、智能缺损和继发性癫痫等所有功能性障碍情况目前无法评价建议在学龄期再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已经构成对姚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的侵害,认定医院对姚某某所受的伤害承担35%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赔偿各类损失57847.69元。对于姚某某发育迟缓、语言障碍、视觉功能障碍、智能缺损和继发性癫痫等所有功能性障碍,由于目前无法评估鉴定,其亦可待今后损害后果确定后再行主张相应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