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日,我们代理的患者刘某某家人于北京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诉前经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得到圆满解决,医患双方终于和解结案。
患者高某某,女,90多岁,因“咳嗽一周,伴憋喘一天”于2015年5月7日入住北京某某医院,入院诊断为:肺炎、冠心病、心功能IV级。入院后给予对症治疗,5月8日死亡。由此引起医疗纠纷。
我们接受代理后认为: 患者的死亡原因是由于医方误治、误治、延误治疗;治疗方案、治疗措施、护理不当、用药错误的多项严重过错。患者咳喘、憋闷症状在急诊期间有好转。入院是只想进行身体全面检查,医方在检查出患者心衰、贫血后,没有针对心衰用药,且不顾患者心衰的事实,采取输成分血的方式治疗,输血速度过快,造成患者心脏负担过重;医方抢救不及时,在发现患者输血后出现不良反应没有采取任何应对措施,致使患者迅速死亡,医院的严重过错导致患者的死亡,同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完全因果关系。
医方在患者死亡后未提示家属可以尸体解剖,明确患者死因,家属也不知道可以尸体解剖,但医方在病历中写家属拒绝解剖,是为患者的死亡推卸责任。未履行尸检的告知义务。
我们同时认为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未尽全面医疗义务;未采取特异性、针对性治疗方案,在有其他替代性方案补血的情况下还是采取了对加重心脏负担的治疗方式、抢救治疗措施不到位;没有及时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疗措施,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患者的死亡。
当我们把所有的观点反馈给医院后,医院同意赔偿,北京某某医院一次性赔偿患者方各项费用七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