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仅输液仅一分钟就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患者去世。患者方认为该院在输液前忽视了患者对于自己有过敏史的陈述,在发生过敏反应后救治措施不力,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要求该医院赔偿。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但在致死原因中居于次要因素,判决医院承担次要责任的赔偿。
法院委托进行鉴定时认定在某医院就诊时,有强力阿莫仙皮试阳性的病史,医方在使用头孢曲松钠之前,未能有针对性地询问药物过敏史,存在过错。发生过敏性休克反应后,医院对病情判断不够准确,其存在的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为次要因素。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相对次要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医院对患者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