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江某某2002年3月慕名来天津某某医院去做肝移植,手术后不久出现持续发热,后死亡。患者丈夫多次和医院联系,医院方均告知患者的丈夫,医院没有任何的错误,治疗是得当的。
起诉到法院后,庭审时,户律师指出医方主要存在以下主要过错:
江某某在接受肝移植时已经65岁,大于60岁,且当时有脾切除,心功能不全,即有除肝以外的重要器官功能不全,本身还有糖尿病等三项禁忌症的情形下贸然采取肝移植,严重违反治疗原则,具有明显的医疗过错。
患者江某某使用了复方新诺明,即SMZ,根据卫生部的规定,肝病时严禁使用,正是由于医方明显违反用药原则,在患者具有严重的肝病时使用复方新诺明才导致出现不该出现的并发症,进一步加重肝的负担,导致肝坏死,从而导致患者不治的后果。
此外医方还存在着抗生素应用违反抗生素使用规范。医疗、护理,病历书写都存在着多项过错。
在3次庭审中,对医方的观点进行逐一反驳。后医方愿意调解,最后以医方赔偿18万元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