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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律师代理诉医方产前检查有误 一审判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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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桂俊红  来源:本网站  阅读:

孕妇王某某自2011年7月13日起在被告某某妇幼保健院建档产前检查,预产期为2012年1月15日。2011年8月2日,被告为原告进行唐氏征产前筛查,评估结果为:唐氏综合征的危险度没有超过筛选阈值,属低危人群;开放性脊柱裂(OSB)的危险度没有超过筛选阈值,属低危人群;Trisomy18的危险度没有超过筛选阈值,属低危人群。其它相关产前检查也均显示胎儿正常。 

2012年1月19日,孕妇王某某因““孕40+周、左枕前、先兆临产、羊水过少入院生产。2012年1月20日,胎儿娩出,新生儿(候健一)无窒息,胎儿娩出后28分钟胎盘不剥离,予行手剥胎盘术,行产后刮宫术。王彩虹2012年1月24日出院,住院期间共5天。出院诊断为:孕5产1孕40+周 左枕前 自娩 会阴Ⅰ度裂伤 羊水过少 胎盘粘连 

新生儿出院后,发育异常,父母多次带其在儿童医院进行治疗及康复,医院诊断为:脑发育畸形。 

我们代理后认为:医院在为王某某进行“孕期胎儿唐氏征产前筛查”时以及其后的产检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胎儿异常。由于被告医院产前漏诊、孕检存在对病胎漏检、误检的医疗过错,其过失行为致使新生儿父母丧失了选择是否让残疾胎儿出生的机会,以致丧失了产前检查中优生优育的宗旨,医院应当承担完全责任。被告的过错医疗行为,造成残疾儿候健一出生的严重后果,也给原告一家的精神上造成无可挽回的痛苦。

 后经法院委托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认定医方有过错。后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医方赔偿患儿方各项费用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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