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20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某某。
辩护人黄小同,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宁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及辩护人黄小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12年7月起在本区XX号内开设诊所进行医疗活动。期间,先后两次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4月9日下午,被告人钟某某在上述地点为患者蒯某某进行非法诊疗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蒯某某的证言,扣押清单、销毁物品清单,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及案发经过,被告人钟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劣迹材料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案情,不宜对被告人钟某某适用缓刑,辩护人其他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3年9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