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23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宁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起,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无行医资质的情况下,先后擅自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号、某某号开设诊所从事医疗活动。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因非法行医行为先后两次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行政处罚。2013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邓某某在上述某某号私设的诊所内为刘某某的儿子进行非法诊疗活动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也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3年9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审 判 员 康 英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