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16日公布的国务院第628号令,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也就是说,所有乘坐火车的乘客不再被强制购买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同时,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也不再限定为最高15万元。
有失公平 保费有差而保额却固定
现状:现在的动车、高铁票价多为数百元,乃至上千元,但因2%的费率不变,保险费最高可达20元以上,但旅客能得到的最高保额,仍然只有2万元。
《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制定于1951年、1992年修订,已经实施61年。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都要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为基本票价的2%,包含在火车票价内,而保额则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均为2万元。
这一规定被学界和乘客质疑多年而一直实施,学者质疑该条例违反《保险法》关于强制保险的规定,而且不论保费多少保额固定显失公平。
中央财大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教授表示,国务院废止该条例符合市场环境变化的需要,给了旅客自由选择权。取消了铁路强制保险以后,如果今后铁路因自身的原因造成旅客的意外伤害,铁路部门还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强制投保《条例》侵犯旅客知情权
现状:2010年,媒体曾在北京西站进行街头调查,结果显示,在100名乘客里,只有7个人知道,其购买的火车票里含有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对外经贸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施天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贾林青,去年曾联名上书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五位学者就此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铁路部门既未在出售给旅客的火车票上注明价格中含有保险费,亦未另行提供给旅客购买保险的相关票据,该等行为已构成了对旅客知情权的侵害。”
行李赔偿上限不再是2000元
628号国务院令还规定删去《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该条为:事故造成铁路旅客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铁路运输企业与铁路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删除这一条文意味着铁路旅客一旦发生人身伤亡,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不再只有15万元的上限,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金额也不再只有2000元的上限。这一规定也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家称票价调整不合理或引质疑
但更重要的是取得更多人身保障
这两个条例的废止和修改意味着,坐火车遭到人身伤害,最高获赔额不再是17.2万元(15万元铁路运输企业人身伤亡赔偿+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2万元意外伤害保险理赔)。
此外,很多网友还关心火车票价是否也会调整的问题。网友“人鱼小姐”问:“2%不用交了,火车票是不是也应该便宜2%呢?”
对此,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系主任张柱庭教授认为,改革过后,铁路票价不太可能会降低。他分析说,目前,公路、铁路客运基本处于亏损状态,从客观形势上看降价的可能性很小,除非是国家再度贴补。“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如何能从此次改革中得到更多的人身保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任自力说,如果票价调整不合理可能会激发公众质疑,此次“回归本源”式的改革若能建立在铁路部门落实好“承运人责任险”的基础上,不仅会释放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同时还将促进双方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另外,对保险公司来说也会是一大利好消息。从长远来看,即可多方受益。
任自力说,相关条例的废除和修改向社会公众释放积极的信号,不过,“最终的改革方向应该推动铁路部门强行建立完善的承运人责任险制度,像航空、轮船、公路客运等运输部门一样,争取早日引入保险市场化竞争机制,彻底告别这一备受诟病的‘强制险’”。